近日,陽春市春城街道東湖西路6號春天花園小區某單元業主魏先生致電市12345熱線反映,稱物業公司不為業主提供固定車位,并且不提供車位租賃協議或合同。對此,陽春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表示,該小區屬商住一體小區,開發商實行按月臨租,符合法律規定。
魏先生表示,物業公司以車位緊張為由拒絕為業主提供固定車位,并且在租賃過程中不提供租賃協議或租賃合同。他說,該小區地下停車場車位比較多,負二層并未開放,卻不能為業主提供固定車位,僅提供入場權限,認為不合理。魏先生認為,根據《民法典》第二百七十六條:“建筑區劃內,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、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?!彼笪飿I公司提供固定車位并且簽訂租賃合同,有條件出售的,對業主出售車位。
對此,陽春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表示,經了解,春天花園小區建筑面積約6萬平方米,其中商業約2萬平方米,住宅約4萬平方米,有268套房,屬商住一體的小區。該小區現有小車車位318個,按開發商的分配,商業占130個車位,住宅僅有188個車位,因此小車位滿足不了268戶業主的需求。
為了避免今后業主因車位不足產生糾紛,以及提高車位使用率,物業公司根據開發商的要求和決定,對該小區的停車位實行按月臨租,不固定車位長租,所以不提供長租租賃協議及合同。根據《民法典》第二百七十五條:“建筑區劃內,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、車庫的歸屬,由當事人通過出售、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?!毙^開發商委托物業公司出租車位給業主使用符合該規定,而且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中并無規定出售或出租比例,因此不能強制要求開發商出售或長租給業主使用。如業主有購買車位需求,可直接與開發商溝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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